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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打谷、晾晒物品、堆物作业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禁止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物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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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打谷、晾晒物品、堆物作业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禁止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物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驾驶公共汽车、出租车以及其他各类营运车辆违反规定行驶或者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的,应当征得公安XX的同意。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按照相关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XX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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