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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是裁定,也可以是判决。 1.适用裁定的情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不予受理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等情形,适用裁定。 2.适用判决情形:法院根据查明和认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适用判决。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形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签订流转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中的最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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