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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证明这个孩子是你生育的,这很重要,否则难以说明这个孩子的来历,因为存在有不法分子买卖孩子的现象,公安机关正大力打击这样的违法行为,所以...
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是无需办理离婚登记的,只需处理好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般2岁一下的孩子随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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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相关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男女双方就可以去结婚,办理登记手续: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符合条件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满足以上条件,双方就可以一起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去的时候带上以下材料: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自己没有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即包括孩子的抚养及财产的分配问题。如果不能协议,进行离婚诉讼则会向年龄较大的孩子就随哪一方一起生活征求意见,总体来说法院会从经济、感情、环境等方面出发,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抚养权归属。同时从照顾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会适当多分给女方一定的财产。具体解决方案还要看案情内容。
简单的介绍一下 我的父亲1952年出生于上海南市区(两个姐姐一个哥哥,两个姐姐都下放在江西只有哥哥一人在上海结婚,生有一女儿) 1970年我的父亲响应国家政策前往到江西修水插队,1980年从修水调往江西南昌县莲塘第一橡胶厂工作,1983年与我的母亲结婚,我的爷爷奶奶(爷爷为上海民族乐器厂的一名工人)退休后来到江西南昌县莲塘和我们生活在一起,我的父母在1985年生于我。也就在那一年我的大伯未经过爷爷奶奶的任何文字性的凭证擅自把居住在上海南市区的房屋置换到上海浦东区昌里路,而后我的奶奶在一次去探望大姑的时候,双腿突然不能行瞳,在江西南昌县莲塘治疗了一段时间由于技术和设备的局限没有得到好转才去往上海治疗,当时居住在自己浦东昌里路的家(最终诊断老年中风导致双腿摊换),可是由于大伯、大伯母的嫌弃经常性的和爷爷奶奶之间发生矛盾,大伯来电话我父亲,于是我的父亲带着我去上海把爷爷奶奶接往南昌县莲塘居住,在病期的一切事宜均有我的父母照顾、赡养,直至最后生命的结束。我的大伯和大伯母才来。 为什么当时我们没有对大伯提出意见,也是因为我的父亲念及兄弟之情,也希望我将来可 以到上海去学习、去生活有个可以依靠的地方,可是就是我父亲一直信任、尊敬的哥哥确欺骗了他最忠诚的弟弟,(因我的父亲认为知青小孩调往上海需要国家的一些政策,而我父亲的政策信息却是来源于他信任的大哥哥每当我父亲向他的哥哥提及想让我去上海就读生活的时候,大伯就会以各种理由推辞所以我们现在才想拿回我们应得的。现在我想问的事我大伯现居住的那套房屋归属于我大伯一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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