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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不在刑事和解范围。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的罪名,不在和解范围内。 刑事和解必须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侦查机关的职责...
寻衅滋事罪,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场合无故挑衅闹事,殴打辱骂、追拦他人,强拿硬要或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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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显然,不符合以上范围。
寻衅滋事罪可以和解。刑事和解是指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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