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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
保证合同的无效指保证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因而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两大情形: 1.主合同无效而致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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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 2、采取了欺诈、胁迫等手段; 3、国家机关未经批准而签订保证同的; 4、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 5、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7、超越权限且相对人知情的。
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主合同无效; 2、保证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保证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保证合同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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