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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首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需要做伤残鉴定,鉴定出来以后直接起诉肇事者、车主、及车的保险公司,是否按照城市户口赔偿需要有足够的证据也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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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工伤保险制度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二者存在以下不同点:一是工伤保险的给付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侵权行为给付的依据是民事法律规范;二是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人身权益,分散企业风险促进经济增长而设,而侵权赔偿,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在遭受人身损害侵权时的一种救济机制。工伤保险具有社会公益的属性,而侵权赔偿却不具有该种属性;三是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对符合给付条件的劳动者给付保险金;侵权赔偿责任,则是由侵权者因侵权行为对受损者予以民事赔偿;四是工伤保险承担的是一种社会保障责任,目的在于补偿劳动者发生损害时的损失,具有社会公益性,而侵权行为责任是一种个人责任,目的在于赔偿受害人的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具有惩罚性。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当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发生竞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一个争议点。
当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伤害、或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则构成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重合。一、交通事故工伤的定义交通事故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构成交通事故工伤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受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二是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与其职业活动有关;三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二、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没有责任的限定;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责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次要)才构成工伤。2.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既包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也包括非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四、交通事故工伤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分别向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支付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支付全部费用。因此,交通事故工伤的赔偿义务主体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中,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和机动车方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是交通事故工伤的赔偿义务人,侵害机动车方是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受伤的职工既是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权利人,也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五、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程序(一)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1.用人单位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一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30日内,向统筹地区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而言,是一种权利。用人单位有可能因工伤保护意识淡薄、法律认知错误、工作人员疏忽失职等原因,而怠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错失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机,从而影响员工或者其近亲属的工伤权益。更有甚者,有的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为本单位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就会故意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均有权直接向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见,将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列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是对受伤害职工权益的进一步保障,也是对用人单位漠视、甚至侵害职工保险权益的必要防范措施。用人单位未在交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即用人单位应当负担职工所应享受的全部工伤待遇,包括已参保职工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部分。(二)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机构及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机构为统筹地区的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交通伤害事故的,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三)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1.工伤事故的通知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交通事故伤害后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自交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有权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四)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五)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提出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六)工伤认定申请的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七)工伤认定的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八)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处理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就所述情况: 1、是工伤; 2、申请认定工伤; 3、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根据级别和具体情况计算工伤待遇; 5、单位没有为你缴纳社保的,由单位承担,有的则由社保基金支付; 6、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你方可以向事故的双方要求赔偿; 7、因你方所述情况较为简单,上述仅是初步分析,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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