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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故意被自行车撞,骑车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的,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是有例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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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不得醉酒驾驶;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如果是电动车逆行撞上正常行驶汽车,由逆行车辆承担全责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对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给予处罚。 对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承担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我国《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车必须年满18周岁。交警所出的书的主要责任是否为骑车未成年人,如果不是,对方要承担主要责任。骑电未成年人的负次要责任。相反则监护人主要责任。总之,就是要承担地,也就是其监护人拿钱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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