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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44条有哪些内容?

2022-09-08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及其标识,或者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标识的;(三)未按照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调查核实,或者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造成损害后果的;(四)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的;(六)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期间,不实行值班或者值班时擅离职守的;(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工作经费、物资的;(八)突发事件发生后歪曲、掩盖事实,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包庇对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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