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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表现为: (1)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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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是重要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也就是说,如果不做背书交货的话,就不能有效地成立。1、关于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人签字是确定背书债务人地位及其担保责任的依据,因此绝对应记载事项。关于背书日期,它是相应的记载事项,如果背书没有记载日期,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关于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49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关于背书禁止的记载。指背书人之后手将记载有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原背书人对依此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将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4.关于背书时粘贴的使用。《票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票据证明书不能满足背书人记录事项的需要,可以附上附件,附上票据证明书。粘合单的第一记录者必须在汇票和粘合单的粘合处签字。5、关于背书不可记载的内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3条之规定,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附有条件的背书及是部分背书。
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1、背书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的是在票据上签名,票据所规定之权利由背书人转让给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 2、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3、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4、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背书注意事项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6、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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