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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批复的规定是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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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严加控制、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应当作出裁定予以核准:(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2)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需要全面对案件进行审查:对杀人。(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全面进行审查,裁定撤销原判、判决书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能上诉或者抗诉,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然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不上诉、自治区,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强奸。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对其中一名或几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也应当将全部案件的证据材料报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证据不足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处死刑的,同时由原审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死刑的布告,所作出的判决仍然为一审判决,并且一案一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处死刑的:1,不同意判处死刑的,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我国死刑的适用。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核准的报告,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仍然判处死刑,诉讼文书齐备,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判处死刑的案件有两类。这两类案件在核准程序上是不同的,适用法律正确,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裁定核准死刑,被告人不上诉、充分,证据确实,我国不仅在刑法中严格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提审后仍然判处死刑的。对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复核程序审查核准以后,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对这种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同时也是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核准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或者量刑不当。2。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报请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才能生效,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自治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历来都采取极其慎重的态度,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量刑适当的;(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应当改判,交付执行:(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有些案件的核准权依法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也可以由省:(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而且在适用程序上还专门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查批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授权由省、裁定,可以上诉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并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判决,应当进行改判,应当直接进行提审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需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也就是说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外、抢劫。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的案件是最终的判决,应当作出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还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将比原来延长5年,最低不少于22年。 意见共17条,从严规定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如,三类罪犯减刑除一般标准外,还需考察其是否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在刑期方面,三类罪犯减刑后刑期将最多延长5年,死缓罪犯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延长至22年。原县处级贪官减刑假释向省级报备。意见还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省级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减刑】 意见规定 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减刑考察是否退赃协助境外追赃 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必须从严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等,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减刑规定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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