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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

2023-0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所以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当然免除。同时,我国尚未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答辩失权主要是指法律明确规定诉讼中的一审被告和二审被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因没有实施答辩行为而丧失以后的答辩权利。综上,鉴于我国诉讼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事关重大,对于保证人未提出已过保证期间的抗辩的,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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