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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离婚赔偿请求是发生在一方当事人具有重大过错导致的离婚,而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为: (1)、过错方具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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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重婚的关键认定标准看的是,是否以夫妻名义,对外公示是夫妻关系,并且其他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这种情况,所以呢,那就偶尔或者经常住在一起的人,但没有对外宣扬是夫妻关系,即便生了孩子也不构成重婚,还有两个人自己拍婚纱照玩的,加上同居的证据,也不能简单就认定是重婚,重婚必须是以夫妻名义,最直接的实例证据就是领取结婚证的或者是举办过公开的结婚仪式的,当然自己办的那种假结婚证不算, 2、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同居是要具有持续性的特征,他有别于这种拼居。 3、家庭暴力的,通常打一次鼻青脸肿了,去了医院检查是软组织挫伤的,都难以认定为家暴,只有经常性的家暴或者造成伤残这样严重后果的,才可以被认定为家暴。 4、虐待遗弃家成员的,这是比家暴还严重的情况。 5、《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时能要求赔偿的情况如下: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值得注意的是,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
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对于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必须同居生活在6个月以上。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也应规定一个期限呢?对于同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期限,可以参照重婚的时间界限来界定。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针对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现为混合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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