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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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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合同主要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10、违约责任。 11、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18条规定了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1、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一般来讲,合伙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分利润,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几项: (1)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包括合伙人只提供劳务或技艺而不提供资金,但资金、劳务或技艺三者必有其一。 (2)合伙人必须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只提供资金而不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不能成为合伙人。 (3)合伙人必须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否则不能订立合伙合同。这是合伙合同与一般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合同的显著区别之一。 (4)合伙人之间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财产的性质基本上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合伙财产包括出资和经营期间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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