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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被行政机关查封后被盗,该责任由谁承担?

2023-06-12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负有保管的义务。 在对涉案财物没有作出最终决定前,财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依然属于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处置,必须保证财物的完好。行政机关在作出查封决定的同时,应当明确交由谁保管看护、妥善保管,但是因为其没有明确指定由谁保管的法定义务,被盗财物应由其承担。行政强制法还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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