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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刑诉辩护人的人有:公检法与国家安全机关的现职人员;陪审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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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关于辩护,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缓刑);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灰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公、检、法及国家机关安全、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7)项除非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且不属于(1)-(3)项情形的,否则不宜担任辩护人。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员包括依法被剥夺,限制了人身自由的人,没有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等,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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