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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农村房屋质量问题,可以按常理申报公安部门并到法院起诉。如果和法院提起公诉,相信一定可以得到赔偿的。...
如发现工程有质量问题或事故,应停止有质量问题的部位及其相关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时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与此同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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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言,该案的法律关系是这样的,A组是一个个伙合伙的形式存在,B与A,C是承揽关系,A组冯某只是十人合伙人之一。 1像这样样事,如果楼房高度在2-3楼,则适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民兴建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除修缮房屋以外的施工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或工匠承担,如果A组人都没有资质,则 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A组的其合伙成员应对受伤员给予补偿。 3,C组的林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 但总的赔偿不应超过冯的实际损失。
农村建房,施工队出现安全问题,施工队长负责。
根据《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那么,应如何认定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些概念呢?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所谓“不合格”,应指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不属于房屋的主体结构性问题,而属于非结构性的质量瑕疵,出卖人应当对此予以修复,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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