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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再次审查是否可以进行?

2024-12-06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调查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且该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超过三十日,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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