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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继续(以下简称)是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为了继续其职业发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活动,旨在使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持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加深,...
各级建设继续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评定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等级,逐步建立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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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继续对象实行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登记在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设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上,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晋升职称、继续执业、任职及人才流动的重要依据。注册专业人员在注册有效期内未接受继续教育者,不能继续注册。关键岗位基层专业管理人员三年内未接受继续教育者,不予通过岗位合格证书。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继续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下列公共服务:(一)制定发布继续教育政策、公需科目指南,统筹协调指导工作;(二)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立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和师资库、教材库、项目库;(三)围绕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专项工程;(四)促进发展远程继续教育;(五)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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