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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申报超过时间了怎么办解决办法是: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裁判要旨职工因工受伤,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也未在一年内申报工伤,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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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错过了工伤申请时间,如果不是劳动者及其近亲属的原因导致超过认定时效的,可以在超过了时间后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超过一年工伤认定时限的,可以向统筹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不予受理的,提起民事诉讼救济。
由人民法院直接认定工伤,判决用人单位以工伤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不仅肯定了工伤职工有请求工伤事故赔偿的权利,而且避免了行政诉讼程序复杂的诉累。但由人民法院直接认定工伤又存在诸多不妥:其一,从行政法角度看,我国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和部门规章《工伤认定办法》都明确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具体实施工伤认定程序性事项以及行使对工伤保险机构的监察权,其他部门都没有工伤认定权限,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直接认定工伤缺乏法律授权依据;其二,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劳动社会保障法的调整范畴,工伤认定作为工伤保险赔偿机制启动程序涉及到整个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而不再是具体的单个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权利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体现了公法领域国家公权的干预力,人民法院不宜将其作为具体民事权利纠纷处理;其三,从法律效果上看,由人民法院自行确认工伤,会导致人民法院和劳动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冲突,同时产生当事人故意不通过行政程序申报工伤,以便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工伤认定的情形,从而造成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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