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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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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1987年6月29日颁布的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制定的目的是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处理办法》是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是老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依据。《》是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的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现在处理医疗事故还可以依据《》的第七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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