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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代购时如果按规定缴税的,不构成走私罪;如果代购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首先,必须肯定的是,这位离职空姐的代购行为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代购本身并没有原罪,但代购并不等同于免税。如果依法缴纳了海关税的代购或者代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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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 一、代购货物过关时的所有人或者收货人没有向海关如实申报货物的种类、价格、用途等信息,并依法缴税或者免税过关的,则构成走私; 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不是走私。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海购、代购等行为是否构成走私,取决于货物通关时的所有人或收货人是否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的种类、价格、用途等信息,并依法纳税或免税通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违反本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应纳税款,逃避国家禁止或限制性管理进出境,构成走私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和物品,专门或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隐藏走私货物和物品的特殊设备,责令拆除或没收。
严格来说,除了主动申报纳税,代购都是走私行为,是否犯罪看是否达到起刑点。代购合不合法主要还是看是否申报和缴纳税款。 根据我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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