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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确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关系的,即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事实婚姻。在离婚时的债务分割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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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确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关系的,即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事实婚姻。在离婚时的债务分割时,首先可由双方协商来自行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应依以下原则进行: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仍由其个人承担;对于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原则上应该由双方进行承担。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期间的债务分割,首先也可以由双方来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且有证据证明是双方的共同债务的,共同承担;如果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如在同居期间的个人债务等),则应由个人承担。
事实婚姻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分割;如果是可以分割的双方共有的财产,一般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的认定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二、事实婚姻的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三、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认定标准如下: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男女双方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事实婚姻离婚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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