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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律师回复! 1.她立公证遗嘱时没有两证,我们也就此情况对公证处提出质疑要求撤消,公证处主任也表示此公证遗嘱存在瑕疵,但以还未达到撤消程度...
房子属于您的婚前个人财产,与您现任并没有关系,你已经立下遗嘱将该房屋处分给了儿子,则现任配偶不可能因为法定继承而获得该房产,房子只属于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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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所述可能是遗嘱,但要看是否全文由你丈夫亲笔书写,是否注明有书写的年、月、日,书写该遗嘱时你丈夫是否有遗嘱能力,即你丈夫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是否允许其具有认知事物的能力和自我判断能力,等等情况。 遗嘱没有固定的格式,只要是你丈夫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他当时的身体状况允许,内容又具备法定因素且处分的财产系其合法所有又不违法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即可。
根据你说的情况,老人立公证遗嘱将其所有的一半产权赠与其4个子女,为合法有效,该4位依法可共同继承其父一半的产权,即每人1/8的产权,当然以上继承人可依法放弃继承权或与其他人协商转让产权。老人现在的妻子所立遗嘱依法只能对其享有的一半产权进行处分,其子若为遗嘱继承人的,可依法继承其母一半的产权。老人所立遗嘱并不失效。你们各方可就产权进行协商,或与其子一起到房管部门进行房产共有登记。
遗嘱先由遗嘱继承人继承遗嘱中规定的遗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子女可以在这部分继承遗产:(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遗赠人放弃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遗赠人丧失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遗赠人放弃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遗赠人丧失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本文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育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文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系列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赡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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