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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标准

2022-08-26
关于失业保险的标准问题是根据员工缴纳年限和缴纳基数由地方自行规定的,所以每个地区是不一样的标准。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地方规定如: 《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九年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 (三)累计缴费时间九年以上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五。 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发给。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率、物价指数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的水平,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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