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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当事人同意,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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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21条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目标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通过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宿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5条,管辖的法院可以为以下的任何一个: 1被告住所地; 2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即A所在的人民法院; 3运输目的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即B所在的人民法院; 4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即C所在的人民法院。
因为保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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