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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销售方给的红字进项发票后,在纳税申报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后,红字销项税冲减正数发票税额,金额冲减销售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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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的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通过网络上传到主管国税局,系统自动校验后,生成信息表编码,同步到纳税人,销售方就会收到该信息表,然后销售方按照信息表上的信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6月份开出去的普通发票5万,7月份发生退回,并开具红字普通发票5万,当月发生销售额6万开了专用发票。”r等于7月份销售额1万r一般纳税人,6月份申报销售额5万,7月份申报销售额1万。r本期开具的红字发票销项税抵减本期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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