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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遵循先调解原则,后公平原则。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允许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进行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的,可以请求...
遵循下列原则处理: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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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前提是双方不愿结婚或结婚后未实际共同生活便离婚。因此,如果能够调解双方和好,就根本上消除了婚约财产纠纷。实际生活中,部分青年男女对婚姻考虑欠周全,遇到问题便意欲分道扬镳。遇到这类情况,首先要着手帮助双方冷静思考,看看双方是否确实无法和好,双方的矛盾是否为根本矛盾。一旦青年男女出现和好愿望,要同时注意做好双方父母的协调工作,防止双方父母因情绪性对立而阻挠青年人和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土地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先由有关人民政府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案件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所谓分清是非,是指基于案件事实,分清了谁是谁非和引起纠纷的原因及其责任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正确进行调解工作的基础。因为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解决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只有首先弄清案件的全部事实,分清谁是谁非,审判人员才能抓住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进而促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地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审判人员的调解工作就会无的放矢,双方当事人也难以互谅互让。即使勉强达成调解协议,也是事实不清,是非不明的调解协议,是违背原则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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