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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肇事逃逸造成一人死亡,肇事者抓不到,可以起诉保险公司和车主,要求他们和肇事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
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的,应该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工伤保险补足交通事故处理不足的部分,不能重复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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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保险公司通常以机动车保险条例22条抗辩以拒绝赔付被保险人交强险,以致引发诉讼,各地司法实践裁判尺度不一,历来争议极大。辨析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条例21条、22条、23条,不难发现三法条的内在逻辑结构,21条是完全免责条款,22条是部分免责条款,23条赔偿限额条款。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规定只有一种情形,保险公司免赔,即受害人的故意,包括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等。因此除此种情形外,保险公司必须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有人认为该条文使用的财产损失一词,以致司法实践模糊。误为该财产损失包括受害人的人身损失,财产损失两部分(见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第三辑P241)。对财产损失作扩大解释,言下之意出现22条醉酒驾驶等所规定的三种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按照21条规定的保险人全部免责条款,只有受害人故意的情形。似无必要在22条又重复规定醉酒驾驶等三种情形全部免责,而单把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列入保险限额赔偿范围。这样破坏了法律条文体系之间内在和谐。因此,将22条理解为部分部分免责条款,更能体现立法精神。结合交强险第3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第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两条明显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了区分,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并列。这也与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两大块内容符合。而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关涉人身及财产两部分。在法律体系解释上,不能对22条的财产损失作扩大解释。从21条与22条法条衔接上,均强调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只是对醉酒驾驶等三种情形,部分免责,即造成的财产损失免责,对于造成人身伤害不能免责,仍应支付保险金。交强险保险合同不同于商业保险合同,也不同于其他商事合同。交强险保险合同从内容到形式上,都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对酒驾引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人身损害应予以赔付,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这与交强险立法之目的解释一致。在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切忌先修理后报销。有的车主在出险后为了节省时间和麻烦先找修理厂维修,修完之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
如果因事故去世了,那么是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但是死亡赔偿金和死者的年龄、户口、伤残情况等有关。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具体情形,可能赔偿以下多个法定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其他财产损失等费用。如果构成了刑事犯罪,那么重点应该放在如何争取取保候审,如何争取缓刑。 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 事故是发生在浙江-杭州吗?有没有报警?有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什么户口?具体是什么车辆发生的事故,能不能具体描述一下事故发生的情形?具体是什么时间死的,当场死亡?住院死亡?出院后死亡?想要在哪里起诉?死者生前是什么户口?如果是农村户口在城镇有没有固定的收入或住房?具体已经在城市生活多久了?有什么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吗?
肇事逃逸交强险要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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