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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混合,混合假货,伪造假货,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的产品伪造合格的产品,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伪劣产品销售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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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1、行为人制造的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2、未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价值超过15万元的; 3、已销售金额的3倍和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总价值超过15万元的。
制造伪劣产品罪的量刑: 1、如果是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如果是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立案标准如下: 伪劣产品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商品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销售额在5万元以下,但销售额在3倍以上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的商品价值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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