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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重庆)受害人伤残赔偿: 1、残疾赔偿金(城镇)上年度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医疗费; 3、后续治疗费、康复费; 4、残疾辅助器具费; 5、误工费; 6、护理费; 7、住院伙食补助费; 8、营养费; 9、交通住宿费;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12、财产损失等。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车损险赔偿金额范围如下: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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