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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借条时,现场的见证人不需要担责任。一般情况下,见证人只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确实存在,不需要其承担连带责任,而担保人或者保证人则需要承担完...
证人只证明有签订合同,不能要求承担责任,只有担保人才能要求承担责任。 律师见证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不是公证的效力,而是律师作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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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担保人是承担的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担保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为连带担保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还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借据未注明见证人,见证人仍需承担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责任。证人不等于证人,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只需要承担证明贷款事实存在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担保人身份或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不能通过其他事实推定其为担保人。贷款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欠条中的保证人需承担下列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在此之后,则需要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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