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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钓鱼”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和伪造的互联网站进行诈骗活动,获得受骗者财务信息进而窃取资金。作案手法有以下两种:1、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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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网络赌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十分严重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处三年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上警察采取钓鱼的办法当然是不可以的。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在我国,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不得采取诱导、欺骗、威胁的方式,而诱惑侦查带“诱导取证”的痕迹,所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更何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规定,行政执法必须要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要求,“预设圈套”的执法方式也是明显违规的。以执法为胁迫,这样的做法已经扭曲了行政执法的本意,也涉嫌违法,既玷污了法律的尊严,也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因此,执法部门必须要严格自律,规范执法行为,在群众心中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此外,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执法的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另外,我国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警方可以“钓鱼”执法,《行政处罚法》反而特意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可见,民警假扮嫖客的隐蔽执法,并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也违背了执法公开的原则。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你该警察所在机关以及当地人民检察院以及纪律检查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1、目前,网上一些利用“网络钓鱼”手法,如建立假冒网站或发送含有欺诈信息的电子邮件,盗取网上银行、网上证券或其他电子商务用户的账户密码,从而窃取用户资本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公安机关和银行、证券等有关部门提醒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电子商务用户对此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2、网络诈骗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掩瞒真相的方法,欺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做法。 3、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掩瞒真相的方法,欺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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