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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管辖等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离婚诉状写作应包含的一般内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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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λ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λ、代理权的范Χ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λ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即可。
(一)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离婚中的调解。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三)判决与上诉。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离婚起诉权的限制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里所指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这一限制。本规定只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本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2、在特定条件下对男女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上述情形下,女方提出离婚后,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求的,不在此限。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五)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1、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从四个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的可能。2、法定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涉外离婚起诉书范本 原告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 原籍出国前居住地工作或学习单位 电话 工作或学习单位地址 现住址电话 被告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 原籍 出国前居住 工作或学习单位地址电话 现住址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XX国籍。我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XX(XXXX)外结字第XXXX号。婚后因双方一直分居,感情逐渐破裂。我与被告对离婚协商多次,被告也同意离婚,被告并已出具同意离婚的意见和授权中国律师处理离婚事宜。现我依据中国法律起诉离婚,请法院按双方一致的离婚意见予以判决离婚。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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