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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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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四)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附表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2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者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有《没收物品凭证》(附表23)。
听证意见与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提出的案件合议意见一致的,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的,提交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重新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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