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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给子女的购房款,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
若婚后一方父母给买房子的钱,没有明确指明归一方所有,就表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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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 六、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以保持原状为原则,价值悬殊时需要补齐差价。但是,如果双方有约定,则遵从约定。 七、军人部分复员费、转业费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婚后父母给子女购房的款,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登记在父母名下,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则属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婚后父母购买的房屋,如果只登记了子女一方的名字,那就是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房屋登记了双方的名字,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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