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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调解:主管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 医调委做为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协调医患双方的纠纷,最后确定方案,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则顺利解决,否则用其它方式解决。调解有一定的作用,但实务中调解作用还有待增强。 2、行政投诉:到医疗机构所在区、市的卫生局投诉医疗结构的违法或违规医疗行为,要求卫生局尽快解决纠纷。如果卫生局不积极解决此纠纷,还可以到省一级卫生厅投诉,并要求解决此次纠纷。
1、和解.调停手续:双方对医疗事故无争议时,可以和解,也可以由第三者主持调停。二.诉讼程序:1、向医疗机构索赔被拒绝的,患者或死亡患者亲属有权在发现医疗事故受伤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民事诉讼。2、对于患者和死亡患者的家属来说,医疗事故的鉴定不一定是自己提出的。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医疗事故适用举证倒置原则,患者提起民事诉讼后,医院方面为了证明自己没有错误而自然提出医疗事故的鉴定。(患者为了降低诉讼风险,也可以在诉讼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可以放弃诉讼,避免诉讼疲劳)。
1、鉴定专家组组长的确定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鉴定会程序进行。因此在每次召开医疗事故鉴定会时,应当首先确定专家鉴定组组长。 按照我国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程序要求,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进行。 2、鉴定会的召开程序 在鉴定会召开前,首先,有医学会的工作人员,核实双方人员身份,宣读纠纷原由、抽签、收取材料等情况。之后,介绍本次鉴定会的专家组成员。最后,鉴定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在对方陈述的过程中,另一方不允许发言和反驳对方的叙述。双方的陈述都是单方的叙述,不存在类似法庭辩论的情况。因此,在鉴定会上,即便是对方叙述的经过与事实出入很大,甚至对方做虚假陈述的,也不要有过激的行为。等待专家组组长许可后,再行发言。 (2)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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