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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国烟专[1993]第7号)文件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 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计不得超过十公斤)。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旅客异地携带卷烟实行限量的通知》(国烟专[1990]第6号)文件规定,旅客异地携带国产卷烟以十条(2000支)为限,外国烟以五条(1000)为限。二者合计不得超过十条。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43号,外币是限制出境物品,但不是限制进境物品。同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金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携带进境外币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需要向海关申报,但没有数量限制。但对于邮寄渠道的外币进入,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海关监管规定。一般来说,应按照自用、合理的原则,在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监督。
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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