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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在一般人眼里觉得没有什么太大区别,不能分辨,但其实两者发生的动机,造成的结果截然不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犯罪。首...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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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是:根据我国刑法法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加以正确的理解和界定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涵义,即是要明确“危险方法”是相对哪些行为而言。一般说来,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第三,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是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经涉及到的具体罪名规定的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否则就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应当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客体与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私设电网,驾车撞人,制、输坏血和病毒血,向人群开枪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主观故意方面。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主要是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实践中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属直接故意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3)犯罪后果方面。交通肇事罪要求有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只要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并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属于危险犯。 (4)量刑处罚方面。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为死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想对此进行了解,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为您解答。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是:根据我国刑法法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加以正确的理解和界定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涵义,即是要明确"危险方法"是相对哪些行为而言。一般说来,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第三,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是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经涉及到的具体罪名规定的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否则就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应当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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