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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促进就业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职业(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鼓励各类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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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足额发放的前提下,上年基金收支有结余并且备付一定年限的市、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提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提取比例。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扶持各类职业(技工)院校发展,建立布局层次合理、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公共职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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