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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三)调整融资、融券比例;(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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