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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 2、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3、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
医疗责任事故的具体情形有: 1.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 2.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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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责任的事故具有以下具体情形: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的;其他情形。
医疗责任事故的具体情形有: 1.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 2.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3.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4.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5.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责任事故有以下具体情形: 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的; 2、患者家属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3、当事人拒绝、阻挠尸检,导致对死因判定产生偏差的; 4、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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