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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积极退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法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有规定,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诈骗罪返还赃物的判决全部返还赃物,返还赔偿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部分返还赃物,返还赔偿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返还赃物是指犯罪分子返还赃物、赃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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