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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婚前得到的父母遗产公证,子女的配偶没有份额。...
与父母同住不一定可以多分得遗产。如果父母留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分配即可;父母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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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 2、养子女与收养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但这种拟制的关系其法律后果却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 3、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条规定,只有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才是继承法所定义的子女、父母。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并不必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因在于,实践中,有的继子女对父亲或母亲再婚后的配偶并不认同,甚至成年的继子女拒绝对继父母尽义务;也有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尽到义务的情况。对此,法律从权利义务相统一、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才能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但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因父母而消除。即除非存在法定的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否则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是互有权的。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与继子女与其生父母、继父母与其生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互不影响。
过继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分情况而定,如果过继子女已经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则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如果过继子女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则过继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民法典》明确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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