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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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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严重的,就应当重判,犯罪较轻的,就应当轻判,做到罚当其罪。罪行相适应原则,是刑事法制内在的要求。这一原则,既是在制定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在执行刑法时应当遵守的原则。根据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对每一种犯罪的量刑,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对于犯罪性质、情节比较轻的,规定的刑罚也比较轻。就每一种犯罪来说,也有轻重的区别,同一种犯罪,有的情节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有的情节较轻,后果较轻,因此,对同一种犯罪,刑法也针对不同的情节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以便于执行中针对不同情况适用。在刑法的执行中,必须严格遵守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官在确定一种犯罪行为后,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并考虑有无各种法定的量刑情节,依法选择相应的量刑幅度,在量刑幅度内决定适用的刑罚。属于较重的量刑幅度,就不能在较轻的量刑幅度内选择刑罚,属于较轻的量刑幅度,也不能在较重的量刑幅度内适用刑罚。犯罪具有从轻、从重或减轻、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的,依法从轻、从重处罚或者减轻、免除处罚,不具有从轻、从重或减轻、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的,不能从轻、从重处罚或者减轻、免除处罚。
二审期间自首的认定应严格遵循法律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两个原则。依法原则要求严格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首。所以,被告人在一审阶段总是翻供,二审如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再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的,视为自首,影响自首认定的自首时间有限。即使行为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自首,只要在一审判决前仍能如实供述,也不会影响自首的认定。因此,如实供述自首在法律上的时间要求,应当在一审判决前、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所以,被告人只要在一审审理期间翻供,直到一审判决前仍未如实供述,即使二审能如实供述,也不能自首。相反,如果被告在一审阶段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条件,被认定为自首,即使在二审期间翻供,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法院也无法改变自首的认定。
履行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包括适当的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和数量,在合适的履行期限和地点,以合适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一)合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要适当履行合同债务,还要协助对方履行债务的原则。 二、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 造成合同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合同原有效力继续维护,则明显不公平,从而允许合同变更或解除。 第三,经济合理原则。在履行合同时,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强调经济效益,付出最低成本,获得最佳合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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