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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名称及其船籍登记地(或当事人的居住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职务;(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本航次起迄...
船舶发生重大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处理;船舶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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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确需延长时间的,由事故处理机关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但最多不得延长3个月。
当事人对事故调查处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事故的各项赔偿金及有关费用应在事故处理终结时按下列顺序处理:(一)死者的和伤者的急救、治疗费用;(二)打捞、施救费用;(三)死亡、伤残者补偿费用;(四)伤残者因就医发生的交通、住宿、护理等费用;(五)货物、行李物品损失补偿费用;(六)水上水下设施、船舶损失补偿费用;(七)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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