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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其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用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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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公民入伍后享受以下优待:(一)原租赁的公房,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二)其家庭住房分配或者拆迁配房时,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三)原农村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四)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待。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其;待业人员,由劳动部门收回待业证;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一)逃避、拒绝兵役登记或者体格检查的;(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三)被批准入伍后逃避、拒绝应征的;(四)转借、涂改兵役证以及违反证其他使用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一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他们办理工商营业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证书,公安机关不得为他们办理出境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并可以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下罚款。
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各单位自行解决征兵工作以及登记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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