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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
他想知道故意损毁文物罪定性是怎样的,可以看: 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1款),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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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凡属一、二级的文物均属珍贵文物,部分三级文物也属珍贵文物。三级文物中需要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珍贵文物主要包括: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比如货币、舆服、器具、名画等。“文物保护单位”是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不可移动的文物。如宋庆龄故居、清东陵、燕旧都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级别分别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和县(市)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故意损毁”,指故意将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毁坏;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破坏的行为。其中“损毁”包括打碎、涂抹、拆散、烧毁等使文物失去文物价值的破坏行为。本条第一款对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损毁特别珍贵的文物或者是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损毁多件或者多次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使之无法补救、修复;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使之难以恢复原状,给国家文物财产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情形等等。
关于故意损毁文物罪立案标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上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审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所谓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贵重文物包括历史、科学、芝术价值的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史献资料、原稿、旧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文物,贵重文物分为一、二、三级,贵重文物是否由有关部门依法鉴定确认。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是指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核定公布并予以重点保护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出来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以及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直接指定出来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所谓省级文化保护单位,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单位。(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使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的文物部分破损或者完全毁灭,损毁文物的情况比较复杂,造成的后果各有不同,破坏的程度有轻有重,社会影响也有差异。处理时要具体分析,认真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应鉴别遭到损毁的是否是其主要的,关键的部分,对其外观的破坏程度等,从经济价值,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对某些损坏很轻,影响不大,或者被损坏后易于修复,情节显著轻微的,亦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第3项的规定,对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雕塑,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故意损毁行为,均构成本罪。(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损毁。至于行为人实施损毁行为的动机可能不尽相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文物将其损坏,或者虽然知道,但由于过失将其损毁,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一般来说,多次破坏,多次教不改变的国宝级文物破坏的珍贵文物破坏,国家重点文物保护机构文物破坏严重的文物动机破坏极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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