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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收养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有效,包括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
关于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1、收养弃婴。2、收养孤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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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2、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二、事实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2、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3、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二)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后果有: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3、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5、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6、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事实收养关系,因各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应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对策,这就需要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律师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给予您最专业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收养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有效,包括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那么事实收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呢? 一、实质条件 收养当事人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被收养人的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其他条件 1、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3、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4、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 因为收养属于私人事情,涉及家庭内部关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晓。但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关于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1、收养弃婴。2、收养孤儿。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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