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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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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对执法职能部门移送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本行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签署同意意见后,将执法职能部门移送的有关材料退执法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和执法职能部门移送的材料一并退执法职能部门。(一)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三)处罚程序不合法的;如有不懂,欢迎追问。
行政处罚委员会或主管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员)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为: (1)、立案。 (2)、调查取证。 (3)、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行政机关进行复核。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听证(非必经程序)。 ①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履行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义务。 ②听证内容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事项。 (6)、审查和决定。 (7)、决定处罚(包括决定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 (8)、送达。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布行政处罚决定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9)、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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