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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二)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三)挖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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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自治县与邻县接边乡村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邻县协商解决。通乡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跨村公路建设用地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为加强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对乡村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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